查看原文
其他

执行实务| ​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,应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扣留,还是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工资账户?

保全部
2024-11-26

点击箭头处“蓝色字”,关注我们哦!!

本公众号主要关注不良资产处置、金融诉讼与强制执行、资产推介与招聘信息等,往期精选文章链接:

《地方法院强制执行规范汇编》

《金融、法律及资产保全招聘合辑(十四)》

《法规汇编:强制执行法规汇编》

《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资料合辑》

《金融诉讼、执行与不良资产资料合辑》

《新旧对照:担保司法解释条文变化》

《法规汇编:不良资产处置法规汇编》

《强制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汇总》

《案例汇编:不良资产处置典型案例》

《案例汇编:强制执行典型案例》

《案例汇编: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》

《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异议之诉指导案例》


问: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,应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扣留,还是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工资账户?


答: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36条规定,执行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,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。扣留、提取收入与冻结、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,属于针对不同的财产类型采取的不同执行措施,仅冻结、划拨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的银行存款,并不能产生扣留、提取收入的法律效果。如果执行法院在采取扣留、提取收入的执行措施时,需要冻结、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工资账户内的存款,可在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同时,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内的存款采取冻结、划拨措施。——选自《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(二)》


相关链接:

《法规汇编:强制执行法规汇编》

《案例汇编:强制执行典型案例》(第一辑)

《案例汇编:强制执行典型案例》(第二辑)

《民事执行程序期限总览表》

《强制执行疑难问题解答汇总》

修订对比版|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

继续滑动看下一个
保全部
向上滑动看下一个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